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1. 一、公司章程。
    2. 二、股東名簿。
    3. 三、已發行之股份總額。
    4. 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數。
    5. 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或特別利益之數額。
    6.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每股金額。
    7. 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2.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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