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申請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經核准後,在本公司所在地公告之。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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