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0006321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之1、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50條至第52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第14條附表一之一、第34條附件六、第42條附表一之二,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66031號函、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14143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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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登錄興櫃期間,應持續設置符合本準則申請登錄條件之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且該委員會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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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解任,致未有過半數成員為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委任其他非成員之獨立董事擔任之。但無其他非成員之獨立董事者,發行人於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完成獨立董事補選前,得先委任非獨立董事者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至新任獨立董事經董事會委任為該委員會成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