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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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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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