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5條、第21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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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設置董事會及其職權行使除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主管機關法令外,並應依本要點及本公司其他章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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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