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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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取相關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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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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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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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輸入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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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間接排放: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自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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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並制定節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將碳權之取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