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1000725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71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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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進修課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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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董事會整體應具備能力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證券商安排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進修課程,應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或法律及環境(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等相關進修課程,分為核心課程與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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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課程:涵蓋董事之義務與責任、董事會成員與架構、議事及與管理團隊之合作等相關課程,期能輔助公司董事熟悉自身在董事會的角色、功能、責任及義務,以有效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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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課程: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環境(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等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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