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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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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條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董事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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