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2.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3. 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4.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議事錄、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有虛偽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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