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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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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前項召集事由,得列臨時動議。但關於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應在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一項至第三項於無表決權股東不適用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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