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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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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條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公司負責人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其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違反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股東名簿有虛偽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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