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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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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1條
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各科三千元以下罰鍰;如仍不於限期內發行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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