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8377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至第16條、第31條條文,除第6條及第9條第4項第1款第2目自112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1.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2.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3.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 七、重大災害損失。
    8. 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 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 十、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1.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2.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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