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7條、第177條之1、第181條、第199條之1、第206條、第232條、第241條、第24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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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條 (股份之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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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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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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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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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