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7條、第177條之1、第181條、第199條之1、第206條、第232條、第241條、第24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33條 (公開募股之申請)
  1.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1. 一、營業計畫書。
    2.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3. 三、招股章程。
    4.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5.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6.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2.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3.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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