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7條、第177條之1、第181條、第199條之1、第206條、第232條、第241條、第24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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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條 (政府、法人股東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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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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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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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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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