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7條、第177條之1、第181條、第199條之1、第206條、第232條、第241條、第24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06條 (董事會決議)
  1.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3.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