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7條、第177條之1、第181條、第199條之1、第206條、第232條、第241條、第24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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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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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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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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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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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