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7條、第177條之1、第181條、第199條之1、第206條、第232條、第241條、第24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10條 (命令解散)
-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