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7條、第177條之1、第181條、第199條之1、第206條、第232條、第241條、第24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
第241條 (公積之使用-轉增資)
-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
-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