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7條、第177條之1、第181條、第199條之1、第206條、第232條、第241條、第24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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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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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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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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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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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