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7條、第177條之1、第181條、第199條之1、第206條、第232條、第241條、第249條;增訂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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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條 (無擔保公司債發行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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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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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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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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