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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提供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服務進行客戶身分驗證,並與客戶線上簽署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除應遵循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個人資料保護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規範,並應訂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作業處理程序及風險控管措施,相關控制機制應留存檢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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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提供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之第三方認證機構確認客戶進行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之門號符合前條第三項之定義,並應取得門號租用人個資提供第三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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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保客戶已閱讀並同意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服務使用者約定條款及隱私權告知條款後,方能進行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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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保客戶已通過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身分驗證、閱讀並同意證券投資顧問委任服務約定條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聲明與風險預告書,並上傳國民身分證件之影像檔及填寫個人基本資料,事業應妥適評估推介商品或服務之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或服務確實適合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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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接獲客戶上傳之國民身分證影像檔後,應至內政部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確認客戶依第二款規定所上傳之國民身分證影像檔,其統一編號、發證日期、發證地點及領補換類別等資訊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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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確認前款資訊之真實性後,應再與客戶所輸入之基本資料內容進行比對,確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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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於簽署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前,應發送一次性密碼(簡稱OTP)至客戶之手機或電子郵件,以確認為客戶本人所為行為,並於前五款作業確認完成後,始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簽署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倘資料不一致,即終止該次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