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以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身分驗證程序線上簽署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應遵循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317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條(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35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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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於客戶線上簽署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時,得提供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服務,以進行客戶之身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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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提供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服務,係指事業經取得客戶同意後,由客戶透過載有4G以上門號SIM卡之行動裝置,經第三方認證機構向客戶所屬之電信業者,以客戶之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生日,與電信業者之行動門號租用人申辦資料進行比對,確認為一致後通知事業,所進行之身分驗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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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4G以上門號,係指客戶至電信業者直營門市臨櫃申辦,交付國民身分證及具辨識力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親簽後申辦之門號,且應排除儲值卡、親子卡、預付卡、企業卡、委託代辦等無法辨識本人親辦親簽之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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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項所稱第三方認證機構,係指經濟部依電子簽章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公告核定之憑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