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69年5月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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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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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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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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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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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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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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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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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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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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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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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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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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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