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同在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
  2. 不同類業務之公司,使用相同名稱時,登記在後之公司,應於名稱中加記可資區別之文字。
  3. 公司不得使用外語譯音及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但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外國人依法核准投資所設立之公司,得使用外語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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