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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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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公司轉投資達到前項所定數額後,其因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受前項限制。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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