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59年9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修正公布第5條、第9條、第29條、第41條、第45條、第56條、第66條、第84條、第98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08條、第111條、第119條、第135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54條、第165條、第169條、第185條、第186條、第248條、第253條、第255條、第258條、第260條、第268條、第271條、第273條、第276條、第282條、第283條、第285條至第288條、第299條、第306條至第308條、第311條、第317條、第334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第399條、第402條、第419條、第420條、第431條、第43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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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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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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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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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請事項有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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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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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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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已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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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無經營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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