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6610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5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52201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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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除前條所述內容外,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櫃公司、化學工業、金融業,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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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上櫃公司依據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揭露所屬產業之永續指標,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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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業、塑膠工業、鋼鐵工業、油電燃氣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四至附表一之十四)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未達五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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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前項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一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