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9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1000518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4條;增訂第9條、第10條條文,原第9條、第10條遞移至第11條、第12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訊安全自律規範)(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16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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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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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事先評估使用雲端運算服務之風險,若雲端運算服務涉及關鍵性系統、資料或服務者,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相關運作安全規範,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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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為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之遴選機制及查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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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為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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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雲端服務中斷及終止應訂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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