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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期貨商電子憑證交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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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憑證過期或被註銷時,投資人(交易人)應重新申請憑證;證券商(期貨商)應採用第二點交付憑證時之驗證機制,確實辨認投資人(交易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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