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70324155號令 修正發布第 9條、第10條、第15條、第20條、第23條、第28條、第31條及 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五之二、第23條格式八之七;增訂第23條格式六 之二十六至六之二十八、七之十六,原格式六之二十六至三十二調整至六 之二十九至三十五、原格式七之十六至七之十八調整至七之十七至七之十 九;第刪除第27條條文,除第9條第4項第3款、第4款、第9條第6項、第10 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 ,餘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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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