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70324155號令 修正發布第 9條、第10條、第15條、第20條、第23條、第28條、第31條及 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五之二、第23條格式八之七;增訂第23條格式六 之二十六至六之二十八、七之十六,原格式六之二十六至三十二調整至六 之二十九至三十五、原格式七之十六至七之十八調整至七之十七至七之十 九;第刪除第27條條文,除第9條第4項第3款、第4款、第9條第6項、第10 條、第15條、第23條及第19條格式一、一之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外 ,餘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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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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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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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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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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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