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60023231號令 修正發布第 9條至第12條、第15條、第23條、第31條條文及第19條格式一 、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八、第23條格式 六之二至六之四、六之六、六之十六、六之十八、六之二十、七之四、七 之十三;刪除第23條格式六之五、六之十七、六之十九、七之五,自一百 零七會計年度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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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