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00062 465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至第12條、第21條、第23條,增訂第26條之 1條 文;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 10134960號公告第 2條第2項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舊與攤銷費用及員工福利費用等。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發行人應於綜合損益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4.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一、收入:
      1. (一)營業收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及勞務提供收入等。
      2. (二)其他收入:包括他人使用企業資產產生之利息、權利金及股利收入等。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規定辦理。建造合約收入之認列與衡量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一號規定辦理,發行人應將因合約工作應向客戶收取之帳款總額列報為資產,及因合約工作應支付予客戶之帳款總額列報為負債。
    2.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等所應負擔之成本。
    3. 三、財務成本:係包括各類負債之利息、公允價值避險工具與調整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現金流量避險工具公允價值變動自權益分類至損益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4. 四、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係發行人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
    5. 五、所得稅費用(利益):係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6. 六、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7. 七、當期損益:係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8. 八、其他綜合損益:係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等。
    9. 九、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10. 十、綜合損益總額。
    11. 十一、當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2. 十二、當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13. 十三、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5.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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