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7007061 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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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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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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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貸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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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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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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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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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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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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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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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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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發行人如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有關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短期投資、營業證券及債券、避險帳戶有價證券等交易資訊之揭露,得免適用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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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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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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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從事前款第一目至第九目交易之相關資訊。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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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陸投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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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價值、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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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所發生下列之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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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付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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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收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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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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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及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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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資金融通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當期利息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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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對當期損益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交易事項,如勞務之提供或收受等。前述第一款至第六款交易之金額或餘額達發行人各該項交易金額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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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對大陸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或編製合併報表時,應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但編製期中合併財務報表時,得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核閱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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