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7007061 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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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但特殊行業不宜按流動性質劃分者,不在此限。
  2.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3.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流動負債:企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企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1. (一)短期借款:係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2. (二)應付短期票券:係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應付短期票券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3.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 1.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2. 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4.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1.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
    2. 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 二、長期負債:係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以上之負債,包括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長期應付款等。長期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長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1.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係發行人發行之債券。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2. (二)長期借款:係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向股東、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3. (三)特別股負債-非流動: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特別股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流動者應改列特別股負債-流動。
    4. 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負債。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屬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者,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5. 三、其他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什項負債等。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6. (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非流動。
    7.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係與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連動並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負債。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8. (六)應付票據:係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9. (七)應付帳款:係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10. (八)其他應付款:係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11. (九)其他金融負債-流動:係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長期負債項下其他金融負債–非流動。流動負債項下金融負債金額達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企業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12. (十)預收款項:係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預收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13. (十一)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 係指於目前狀況下,企業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14. (十二)其他流動負債: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以上各類流動負債,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5. 金融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借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且企業意圖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或基於目前之融資合約有裁決能力將金融資產再融資或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應列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6. 金融負債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資產負債表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並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且於展期期間企業有能力改正違約情況,債權人亦不得要求立即清償資產者,則列為非流動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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