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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但特殊行業不宜按流動性質劃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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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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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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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資產:企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企業之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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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銀行存款與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得列入現金之內。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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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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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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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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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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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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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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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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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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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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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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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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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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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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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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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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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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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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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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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興櫃股票。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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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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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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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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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收票據:係應收之各種票據。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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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收帳款:係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款項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並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於附註中揭露。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金額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中或財務報表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該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如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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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備抵壞帳應分別列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科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壞帳亦比照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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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金融資產-流動: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流動資產下金融資產金額達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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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存貨:係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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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備供正常營業出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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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在生產中且將於完成後供正常營業出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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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於商品生產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材料或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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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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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淨變現價值低於成本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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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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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委託他人建屋預售,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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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之進行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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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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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及投資:係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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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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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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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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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建設公司如係購買他人之在建房地,接續投入建造出售者,應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售屋利益。建設公司委託他人興建之在建工程,因承攬人具有法定抵押權,建設公司不得將此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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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建工程:係企業承建之長期工程合約在建造期間所發生之工程成本及所認列之損益。長期工程合約損益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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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預付款項:係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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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係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對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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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指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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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流動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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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投資項下金融資產金額達基金及投資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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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一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下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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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係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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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投資:係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投資不動產等。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被投資公司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影響重大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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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固定資產項下資產金額達固定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以現金增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閒置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公平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承租資產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理。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金額,並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或折耗,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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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無形資產項下資產金額達無形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創業期間資產評價及損益認列與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辦理。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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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如存出保證金、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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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長期應收款項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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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款項金額重大者,應單獨列示並註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備抵呆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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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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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其原因,並註明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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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別列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流動性列為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