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7007061 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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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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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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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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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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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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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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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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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銷貨、採購、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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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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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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