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3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 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之1、第14條、 第 23條;增訂第24條之1、第5章之1章名;刪除第15條、第16條、第17 條條文、第 3章章名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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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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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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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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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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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及第五章之規定,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準用之,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