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3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 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之1、第14條、 第 23條;增訂第24條之1、第5章之1章名;刪除第15條、第16條、第17 條條文、第 3章章名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一章、第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
  2. 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對於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被投資公司,並得免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3. 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並得免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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