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3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 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之1、第14條、 第 23條;增訂第24條之1、第5章之1章名;刪除第15條、第16條、第17 條條文、第 3章章名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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