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20000 44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 14條、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業務之說明 發行人應依左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1. 一、重大業務事項 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2. 二、環保支出資訊 發行人應揭露左列有關環保支出之資訊:(格式八)
      1. (一)最近二年度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包括賠償)及處分之總額,並說明其未來因應對策(包括改善措施)及可能之支出(包括未採取因應對策可能發生損失、處分及賠償之估計金額,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原因)。
      2. (二)說明目前污染狀況及其改善對發行人盈餘、競爭地位及資本支出之影響及其未來三年度預計之重大環保資本支出。
    3. 三、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勞及相關資訊:(格式九)(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1. (二)最近會計年度支付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2. (三)支付前二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3. (四)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本準則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4. 四、勞資關係:(格式一0)
      1. (一)列示公司重大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
      2.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