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20000 44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 14條、第2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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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股東權益其他調整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餘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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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盈餘部分之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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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初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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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損益調整項目 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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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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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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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末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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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項目(如換算調整數)及資本公積變動等項目所生之所得稅費用(利益)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