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20000 44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 14條、第2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一、營業收入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包括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之認列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2. 銷售商品、加工收入、修造收入及勞務收入等,應分別註明。
  3.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1. 二、營業成本 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銷貨成本、勞務成本等。進貨退回及折讓,應自進貨成本減除。
    2. 三、營業費用 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研究發展支出、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但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3. 四、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 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固定資產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4. 五、繼續營業部門損益 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5. 六、停業部門損益 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重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包括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分日加以衡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6. 七、非常損益 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7. 八、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項目之後。
    8.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 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款之淨額。
    9. 十、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10. 十一、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理。
  4. 費用及損失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功能別表達,但用人、折舊、折耗及攤銷等費用應予以揭露。(格式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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