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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應予以劃分。但特殊行業不宜按流動性質劃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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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償付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償付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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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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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負債 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或因營業而發生,預期將於企業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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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借款 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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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付短期票券 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應付短期票券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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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付票據 應付之各種票據。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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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付帳款 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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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為流動負債。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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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預收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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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以上各類流動負債,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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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期負債 到期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以上者。包括應付公司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長期應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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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 發行人發行之債券。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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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期借款 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款等。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向股東、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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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什項負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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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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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原始貸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且企業意圖繼續長期性再融資,及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前已完成再融資或展期,應繼續列為長期負債,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金額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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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負債如違反借款合約特定條件,致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非很有可能再發生違約情況者,則仍列為長期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