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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但特殊行業不宜按流動性質劃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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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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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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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資產 用途未受限制之現金或約當現金;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短期間持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在企業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預期將變現或備供出售或消耗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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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得列入現金之內。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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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投資 購入發行人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出售變現,且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之證券。短期投資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市價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但開放型基金,其市價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長期投資;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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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收票據 應收之各種票據。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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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收帳款 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款項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並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單獨列示,作為副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為「設定擔保應收帳款」之減項。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金額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中或財務報表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該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如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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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收款 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備抵壞帳應分別列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科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壞帳亦比照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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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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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貨 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製成品或商品;或正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將於加工完成後出售者;或將直接、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之商品(或勞務)之材料或物料。存貨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規定辦理。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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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委託他人建屋預售,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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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之進行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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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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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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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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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期投資 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購買長期債券、投資不動產等。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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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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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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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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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建設公司如係購買他人之在建房地,接續投入建造出售者,應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售屋利益。建設公司委託他人興建之在建工程,因承攬人具有法定抵押權,建設公司不得將此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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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建工程 企業承建之長期工程合約在建造期間所發生之工程成本及所認列之損益。長期工程合約損益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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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付款項 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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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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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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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持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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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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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積極意圖及能力長期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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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與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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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期股權投資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持有被投資公司表決權比例,評估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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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即興櫃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者,期末評價應採成本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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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別子公司總資產或營業收入雖未達編入合併報表標準,惟其所有未達編入合併報表標準之子公司合計總資產或營業收入已達發行人各該項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仍應將總資產或營業收入達發行人各該項金額百分之三以上之子公司編入合併報表,嗣後除非所占比率降至百分之二十,否則仍應繼續編入合併報表。未編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應附註揭露公司名稱、持有股權比例及未合併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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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如其表決權總數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部表決權百分之五十,或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可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或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其投資損益應於當期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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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長期投資之期初帳面餘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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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公司之持股與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該被投資公司之綜合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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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被投資公司持股比率最高之前三名股東;或派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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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若被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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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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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收入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或達發行人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以上者。長期債券投資應按面額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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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資產 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以現金增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積折舊沖銷,如有差額認列為當期損失。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承租資產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理。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或折耗,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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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形資產 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商標權及商譽等。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入帳。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入帳;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請登記之費用,作為專利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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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支出應於發生時列為費用。但發展期間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予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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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達技術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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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意圖完成與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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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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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有明確市場;若該產品或技術(流程)非供出售而係供作內部使用,則應已具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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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發展計劃並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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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資產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如存出保證金、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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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發展期間所投入該產品或技術(流程)之成本可以可靠衡量。資本化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回收淨收益之折現值(即未來預期之收入減除再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生產成本及銷管費用後之折現值)。購買或開發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之電腦軟體,在建立技術可行性以前所發生之成本一律作為研究發展費用。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均應資本化。自產品母版拷貝軟體、文件、訓練教材等成本均屬存貨成本。所謂建立技術可行性是指完成詳細程式設計或操作模型而言。換言之,為確定產品能按設計之規格生產所必須之各項規劃、設計、編碼及測試工作均已完成時,技術可行性才算建立。資本化之電腦軟體成本應個別攤銷。每年之攤銷比率係以該產品(軟體)本期收益對該產品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益之比率,與按該產品之剩餘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之攤銷率,兩者之較大者為準。電腦軟體成本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未攤銷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創業期間資產評價及損益認列與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辦理。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但有明確證據顯示其效益期限超過二十年者不在此限。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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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長期應收款項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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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款項金額重大者,應單獨列示並註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備抵呆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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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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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其原因,並註明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