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10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10005 12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 2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2. 發行人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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