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10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10005 12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 2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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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一章、第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並得免編製合併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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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對於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被投資公司,並得免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