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10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10005 12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 2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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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測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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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測如有錯誤而可能產生誤導,或因基本假設變動而對財務預測有重大影響時,發行人應依規定期限更正或更新,並公告及向本會申報。